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唐乌鲁木齐达坂城风电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5703号
原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唐乌鲁木齐达坂城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昂
书记员 孙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