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天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恢551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油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825号。
法定代表人:郑湘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857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世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