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6134号
原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三期金湖路825号。
法定代表人:郑湘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福,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涛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马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