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新0106民初1804号
原告: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扬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金海公司)与被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新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金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新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金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2566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付款之日(计至2018年4月30日为274542.27元,计算方式见附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当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2月17日至判决付款之日按年利率4.75%的1.5倍计算,金额为61039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型反向平衡**及锚栓组合件采购合同》(BT-XS-2015-008)一份。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的三峡新能源兵团六师北塔山项目三期(49.5MW)、四期(49.5MW)风电工程项目提供**、**螺栓、锚栓组合件各66台套,固定总价24175668元。2、付款方式:无预付款,被告在交(提)货前支付当批交(提)货设备合同金额100%的货款给原告。3、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至2016年2月17日,被告共付款23850000元,尚有325668元货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索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疆新能公司辩称,我方认可欠付原告货款325668元,利息不认可,按照合同约定先款后货,原告自愿先行供货,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原告内蒙古金海公司(卖方)与被告新疆新能公司(买方)签订一份《新型反向平衡**及锚栓组合件〈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4175668元,及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期;结算方式为按合同约定分批交货,买方在交(提)货前支付当批交(提)货设备合同金额100%的货款给卖方,付款后1周内卖方提供全部合同价款17%的增值税发票。买方不能及时按合同付款,交货期相应顺延。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双方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按合同约定供货,庭审中,被告认可欠付原告货款金额为32566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新型反向平衡**及锚栓组合件〈采购合同〉》、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新型反向平衡**及锚栓组合件〈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2566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亦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1039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以货款325668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的1.5倍计算自2016年2月17日至判决作出之日2018年9月21日期间计算违约金61039元,本院原告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5668元;
二、被告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1039元。
上述被告新疆新能公司给付款项共计386707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0.61(原告已预交9802.10元),减半收取3550.31元,由被告新疆新能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内蒙古金海公司案件受理费担625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