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6执217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百芮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百芮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92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774元,违约金6736.66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及自2018年1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诉讼费941元,执行费62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均无足额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我院已经处置变卖了被执行人经营的迪比斯水上乐园的经营权,以每年承包费500万元向外发包,正在按首次执行的时间顺序进行案款分配,该案须待后分配。现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