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民初201号
原告: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王家桥镇民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M54Q4K。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春,松滋市洈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元,由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龚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