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民初201号
原告: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王家桥镇民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M54Q4K。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春,松滋市洈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元,由湖北天企运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龚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