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宇翔建筑安装公司

阳城县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原敏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露敏,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原敏强与被执行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晋0522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4149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可用余额为0元,无车辆、一套小产权房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无公积金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国旗
人民陪审员  田海斌
人民陪审员  常赛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