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宇翔建筑安装公司

阳城县宇翔建筑安装公司与阳城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2民初2792号
原告:阳城县宇翔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111325318A,住所地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原敏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露敏,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原告阳城县宇翔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阳城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阳城县宇翔建筑安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阳城县宇翔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