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8执3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案款61504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9453元元、执行费85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及履行能力等情况。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 4、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处不动产登记信息,分别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4栋4层03室【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26395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4栋4层01室【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26394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4栋4层02室【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26397号】。本院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三套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5、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8××××的五菱牌车一辆,经委托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查封,反馈该车与所有人不符,未查封。 6、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登记、税务、保险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税务、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武汉市艾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55万元),经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为轮候冻结,本院无处置权。 7、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8、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纳入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止到2021年4月27日,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61504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53元元、执行费855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3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张 萍
书记员 金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