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460号
原告:**,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4幢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董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