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电线缆有限公司、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执65号
被执行人:扬州市***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创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柏明。
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银久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浩。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电线缆有限公司与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鄢裴培
审判员  王发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