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87号之一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综合大楼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96638G。
法定代表人:刘光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松,男,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4幢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55794L。
法定代表人:张浩。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16元,减半收取计2958元(原告已预交5916元,多预交的2958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文辉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梦圆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