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铭阳线缆有限公司、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铭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铭阳线缆有限公司与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铭阳线缆有限公司偿付496416元及利息(以496416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3元,由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2年7月5日、2022年7月6日、2022年7月29日、2022年9月19日,依法通过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7月14日,依法委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4、2022年7月20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行谈话,但并未到庭; 5、2022年8月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金额0.03元; 6、2022年9月26日,依法委托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7、2022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执行笔录、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