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9072号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综合大楼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4幢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4L。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送达缴款通知书后,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计1592元,多预交的159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