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3741号
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技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3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8月0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法院已依法受理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中,经多次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3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