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25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市城中办事处保健巷**,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7********。 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办裁字[2020]第2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2020年10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邮件被签收。被执行人因他案向本院申报财产,其暂时无履行能力,有应收账款未到结算期。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20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因涉经纬视通系列案依法查封被执行公司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技产业园一期四栋四层一号,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20年1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故本院未处置。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鄂A48G**的五菱牌车辆。经武汉市车管所查询,发现该车所有人不符,故未能查封。 3、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因系列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武汉市艾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冻结期限为贰年,从2020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4、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以5875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尾号:9640)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5、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技产业园一期四栋四层一号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经查,被执行公司已经停止正常经营,该办公场所目前为他人经营使用。 上述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在关联案件执行中均已知晓,在本案申请执行中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短期内无法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办裁字[2020]第2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办裁字[2020]第26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执 行 员  *** 书 记 员  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