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防工程局,住山东省青岛市会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81428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住上海市静安区民晏路53号2幢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N7CG3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防工程局与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为(2022)辽0214执596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500000.00元,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防工程局于2022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2022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2年02月21日对被执行人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人青岛海防工程局,申请人青岛海防工程局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被执行人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金额500000.00元,被执行人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防工程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查封、冻结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航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