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征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亿华玻璃纤维制品厂、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5518号
原告:***亿华玻璃纤维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河北省***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卢王庄村北。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秀华。
被告: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阳进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姬,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征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第9幢17层8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华玻璃纤维制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征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亿华玻璃纤维制品厂(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亿华玻璃纤维制品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亿华玻璃纤维制品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4元,由原告***亿华玻璃纤维制品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璧瑗
书 记 员 杜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