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24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天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晟凯利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王春菊。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5号。
负责人:许俊云。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
被告:湖北征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第9幢17层8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告:梅雄,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晟凯利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健康局、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征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梅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燕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