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仁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桂林永兴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市立民终字第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永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翔。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仁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桂林永兴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15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4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桂林永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