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仁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福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字第67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仁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毛塘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福盈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临桂县建设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仁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福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福盈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5065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广西仁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执行款50000元,剩余650元作为执行费扣收,申请执行人广西仁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仁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桂林福盈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广西仁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本院结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桂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竹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