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8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化。 被申请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的(2023)陕0622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地址:陕西省莲湖区***北段18号;账户:1032********)的1600000元存款予以保全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私下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地址:陕西省莲湖区***北段18号;账户:1032********)的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