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874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化。
被告: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