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执异2号
申请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23号1幢1**104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西安中铁联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北航科技园1号楼8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得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同得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西安中铁联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中铁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在申请人同得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申请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调查,被执行人西安中铁联盈置业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故申请将其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被申请人西安中铁公司述称,西安中铁公司是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和诉讼主体资格,也不是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同得公司申请追加西安中铁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本院查明,2017年同得公司与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将自己承建的陕西绥延高速公路土建六标工程中部分路基工程施工分包给同得公司。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2020年1月20日,绥延高速公路通过验收全线通车。2021年1月15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经过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检查、验收、工程量计算与同得公司复核认定,同得公司完成全部工程量合计金额为47572741元。扣除质保金2378637元(质保期为工程完工后24个月),扣除临建费用1325366元,扣除其他费用2796435元,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共应支付工程价款43723035元(不含增值税)。同得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增值税金额为3896079.64元,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已支付工程价款总计38820000元。仍欠8799114.64元工程价款(包括增值税在内)未付。判决书生效后,同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西安中铁公司虽然是被执行人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全资控股的企业,但是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属于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人同得公司申请追加西安中铁公司为其与中铁北京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