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

清涧县营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营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营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2172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营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已将全部案款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