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耀华石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延川耀华石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2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2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延川耀华石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川耀华石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2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2万元;因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川耀华石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线下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126654.97元,其中诉讼费2685元、执行费3969.97元。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同得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