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611号
原告上海宏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宏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5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37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