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信泰纺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1092号
原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奎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信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迎宾路东侧(沙湾高速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兴源街1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信泰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6元,减半收取计18673元,由原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伊卫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