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信泰纺织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财保44号
申请人: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奎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逵,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信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迎宾路东侧(沙湾高速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兴源街1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信泰纺织有限公司项目第4、5、6号车间产权登记手续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38181950.1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信泰纺织有限公司项目第4、5、6号车间产权登记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