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陆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陆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3民初164号
原告:***,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湖北陆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4731018XK。
法定代表人:牛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陆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