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005号之一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睿培 书 记 员  李睿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