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005号之二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睿培 书 记 员  李睿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