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招待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任恒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招待所,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负责人:黄海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招待所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3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招待所作为原告以与被告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等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并返还其预付的货款、支付违约金。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单纯的买卖合同纠纷而是采购安装合同纠纷,中央空调的采购只是合同约定事项的一部分,纠纷的主要矛盾点在于施工,即部分房间结构及现有的装修方式是否满足空调侧出风安装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建筑物所在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招待所与被告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就中央空调采购安装事宜进行了约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工程是指土木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本案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客体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定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对于纠纷管辖未作约定,案件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并非单纯的买卖合同纠纷,其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央空调的采购只是合同约定事项的一部分。本案纠纷的主要矛盾点在于设备安装施工,即部分房间结构及现有的装修方式是否满足空调侧出风安装问题,并非设备的买卖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建筑物所在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招待所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中,就中央空调采购安装事宜(包括质量标准、包装、验收、交货地点方式、售后服务等)进行了约定,即主要法律关系为涉案中央空调设备所有权的采购,设备安装仅为买卖合同中的从属义务,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据此首先选择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杨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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