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太白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闫香保,济宁任城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沙沙,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飞,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74172623D,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45号2号楼2单元603。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系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中普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811民初4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811执502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