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84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7654122L。
法定代表人果道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QRND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38.5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予以了查询,也未发现在上述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其进行了多次查控,均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期间,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春
人民陪审员姚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