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民初2760号之二
反诉原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959002129。
法定代表人:赵治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河心村7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7654122L。
法定代表人:果道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全安公司)与被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漳长城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2020年12月10日,被告南漳长城公司对原告襄阳全安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12月28日,反诉原告南漳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南漳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5,681元,减半收取7840.5元,由反诉原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德汉
人民陪审员  周善强
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章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