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恢520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河心村****。
法定代表人果道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鄂0684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波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552264.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工商部门登记、股权、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王 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邬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