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267号之一
原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959002129。
法定代表人:赵治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河心村七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7654122L。
法定代表人:果道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0元,由南漳县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斌
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
人民陪审员 周善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有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