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3086号
原告:襄阳广源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二组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0981917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河心村七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7654122L。
法定代表人:果道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广源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襄阳广源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广源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广源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襄阳广源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