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异67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安消防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河心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7654122L。 法定代表人:果道志,全安消防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业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QRNDXE。 法定代表人:**,磊业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9日,住宜城市, 被申请人:秦均,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5日,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全安消防公司与被执行人磊业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全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全安消防公司称,被申请人**、秦均系被执行人磊业房地产公司的两名股东,其存在没有足额出资或者存在公司注册后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及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秦均没有足额出资及存在公司注册后抽逃出资的行为,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并承担磊业房地产公司对异议人的债务。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全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一份; 证据2、宜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4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终2237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4、湖北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磊业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成立,公司股东为**、秦均,注册资本为50000000元。**认缴出资额25500000元,持股比例为51%,秦均认缴出资额为24500000元,持股比例为49%。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也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全安消防公司并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全安消防公司以被申请人**、秦均没有出资到位或者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襄阳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权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