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3009号
原告: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红岗村。
法定代表人:周燕,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诺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096室。
法定代表人:严启兰,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派公司)与被告北京诺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优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关于襄阳图书馆幕墙工程项目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5日,原告与项目总承包方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襄阳图书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专用分包合同》(下称《分包合同》)工期150天,合同价款8795万元,合同价款结算:(1)无预付款;(2)施工完成50%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70%;(3)竣工验收后支付至60%,结算支付须经工程审计、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开具发票为前提。为完成该施工分包事宜,原、被告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负责提供《分包合同》所涉项目垫资所需资金,垫资暂定1200万元,根据项目需要被告垫付资金按照项目施工需要逐步到位,被告有义务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2016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也约定被告按合作协议垫资款项。从《分包合同》可知,从开工到施工完成50%(即完成4398万产值),是需要全额垫资施工的。根据《合作协议》被告应当在首次垫资1200万元后按照施工需要将垫资款逐步到位。但事实上,被告不仅没有提供后续的垫资款,就连首期暂定的1200万元也只是提供了极少部分,截止目前被告用于工程垫资资金仅266.26万元,因此引发多起材料供应商向原告追讨工程款的问题,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此引起诉讼。
被告诺特公司对本案级别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诉争属同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案件,由诺特公司起诉已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0)鄂06民初110号。该110号案件与本案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及案件事实等方面均具有同一性,请求将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年6月23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20)鄂06民初110号案均涉及《分包合同》、《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基本案件事实,所涉标的巨大属在襄阳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晓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