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诺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3009号
原告: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红岗村。
法定代表人:周燕,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诺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096室。
法定代表人:严启兰,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派公司)与被告北京诺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优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关于襄阳图书馆幕墙工程项目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5日,原告与项目总承包方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襄阳图书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专用分包合同》(下称《分包合同》)工期150天,合同价款8795万元,合同价款结算:(1)无预付款;(2)施工完成50%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70%;(3)竣工验收后支付至60%,结算支付须经工程审计、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开具发票为前提。为完成该施工分包事宜,原、被告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负责提供《分包合同》所涉项目垫资所需资金,垫资暂定1200万元,根据项目需要被告垫付资金按照项目施工需要逐步到位,被告有义务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2016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也约定被告按合作协议垫资款项。从《分包合同》可知,从开工到施工完成50%(即完成4398万产值),是需要全额垫资施工的。根据《合作协议》被告应当在首次垫资1200万元后按照施工需要将垫资款逐步到位。但事实上,被告不仅没有提供后续的垫资款,就连首期暂定的1200万元也只是提供了极少部分,截止目前被告用于工程垫资资金仅266.26万元,因此引发多起材料供应商向原告追讨工程款的问题,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此引起诉讼。
被告诺特公司对本案级别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诉争属同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案件,由诺特公司起诉已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0)鄂06民初110号。该110号案件与本案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及案件事实等方面均具有同一性,请求将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年6月23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20)鄂06民初110号案均涉及《分包合同》、《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基本案件事实,所涉标的巨大属在襄阳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晓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