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5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红岗村。
法定代表人:周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宾,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符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洋,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1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裁定驳回港源公司的起诉;2、判令港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港源公司曾因合同纠纷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优派公司,该案经一、二审诉讼,港源公司未提交任何鉴定费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港源公司又以要求优派公司承担其垫付的鉴定费为由再次提起诉讼,已构成重复诉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优派公司的上诉请求。
港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港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优派公司支付港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费10万元;2、判令优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优派公司作为原告以港源公司作为被告、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加公司)作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优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港源公司向优派公司支付所欠工程劳务费结算款、支付所欠工程进度款利息、退还质保金及利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港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请求依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以及优派公司的实际施工情况,对优派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对应价款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2017年11月29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摇号确定中大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大信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中大信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港源公司出具《涉讼资产委托鉴定评估费用和鉴定风险告知书》,通知港源公司在2017年12月14日前缴纳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2017年12月13日港源公司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付款10万元。2018年6月29日中大信公司出具“中信鉴工字[2018]第20004号”《关于泛海国际居住所·竹海园(宗地22号)1、2#幕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年7月3日中大信公司开具9万元金额的鉴定费发票1张,2018年7月20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开具1万元金额的鉴定费发票1张。2018年9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鄂01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港源公司偿付优派公司下欠工程款利息(以977639.17元为基数计算),偿付优派公司第一年质保金68274元及利息,偿付优派公司第二年质保金63517元及利息,驳回优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92元,由优派公司负担21598元,港源公司负担1194元。
一审宣判后,优派公司及港源公司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优派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港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遗漏的鉴定费用10万进行分担。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鄂01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一审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优派公司支付零星项目用工费88720元;关于港源公司提出其在一审缴纳的鉴定费用10万元应判决分担的上诉请求,因其在二审中未提交充足的证据,未予支持,待证据充分后,另案主张权利。据此,判决如下: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的负担;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港源公司偿付优派公司质第一年质保金69160元及利息、第二年质保金69160元及利息、第三年质保金69160元及利息、第四年质保金13031元及利息。在本案审理期间,港源公司提交了湖北增值税发票、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其支付了鉴定费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港源公司是否实际支出了10万元鉴定费。港源公司在前诉一审期间提起工程造价鉴定请求,并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缴纳10万元鉴定费的事实,有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泛海国际居住所·竹海园”1、2#楼幕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交费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本案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前诉的二审法院判决中已经明确,就10万元鉴定费“港源公司可待证据充分后,另案主张权利”。现港源公司提出新的证据进行诉讼主张权利,本次诉讼并非重复诉讼。关于10万元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应根据当事人胜诉、败诉的具体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数额,因前诉一审判决对诉讼费用的负担进行了分配,二审判决对此亦予以认可,本案可参照计算。港源公司要求优派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94761.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25元(已支付),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89.75元(此款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法院,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前诉优派公司与港源公司、第三人鼎加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鄂01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就10万元鉴定费“港源公司可待证据充分后,另案主张权利”。现港源公司提出新的证据进行诉讼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次诉讼并非重复诉讼正确。
综上所述,优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由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丰 伟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安林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严洁
书记员陈亮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