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81民初1236号
原告:灯塔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灯塔市烟台街道兆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122360215B。
法定代表人:单敬嵩,系负责人。
被告:灯塔彩丽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红阳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7017037456。
法定代表人:丁铁军,系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灯塔彩丽佳涂料有限公司牵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珍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