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69号
申请人:湖南省桂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南路东山林语小区一栋一单元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558356631。
法定代表人:刘桂枚。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智文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新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572223840Y。
法定代表人:郑旭东。
申请人湖南省桂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智文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2)湘1382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1月26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智文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达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盼
代理书记员 梁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