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民初114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TBWMQ05,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涟滨西街南面山水绿城17栋2-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558356631,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吉星南路东山林语小区一栋二单元308室。
法定代表人:**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