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82财保80号 申请人: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春园北路658号11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REW0W4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南路东山林语小区一栋二单元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558356631。 法定代表人:**枚。 申请人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邹 延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