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382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娄底市娄星区吉星南路东山林语小区一栋二单元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智文置地有限公司,驻涟源市石马山镇新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智文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382执1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