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02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隆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特安装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建设路化工厂家属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殿利,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飞,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乡牙世兔村61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胜,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史不扣村二队62号,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煜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辉能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相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海,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义伟,男,系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十冶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号企图时代**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王博,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普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置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西侧阳光城商业步行街B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榆林隆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煜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普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0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陕西煜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榆林隆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82260元及从2014年8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普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4120元,由申请执行人榆林隆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煜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案件执行费1250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02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