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北路。
被执行人: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7571039160P,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锦屏大道东侧家鑫水岸名家1-1-1003。
被执行人:郑向涛,男性,199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启悦天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70572175348,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腾****楼****。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梁宗斌,男性,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启悦天商贸有限公司、***、郑向涛、梁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7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未还借款本金自2019年4月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洛阳启悦天商贸有限公司、***、郑向涛、梁宗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件的受理费115831元。因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启悦天商贸有限公司、***、郑向涛、梁宗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14287.72元,本院已扣划14287.72元;被执行人梁宗斌有银行存款3780.36元,本院已扣划3780.36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133.39元,本院已扣划3133.39元;被执行人郑向涛有银行存款1025.61元,本院已扣划1025.61元。我院扣划共计22227.08元,申请执行人认为案款较少暂不领取,本院已将案款提存。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启悦天商贸有限公司、***、郑向涛、梁宗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启悦天商贸有限公司、***、郑向涛、梁宗斌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名下有捷达牌汽车(车牌号:豫C×××**),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2年12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启悦天商贸有限公司、***、郑向涛、梁宗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启悦天商贸有限公司、***、郑向涛、梁宗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2227.08元,本案债权尚余15848474.9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已查封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启悦天商贸有限公司、***、郑向涛、梁宗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冯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