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悦朔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7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宜阳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洛阳悦朔商贸有限公司,住宜阳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女性,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宜阳县锦屏镇;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2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5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关于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悦朔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8)豫0327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
1.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宜阳县××大厦××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宜阳县××大厦××房产,两套房产均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7月25日止,但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名下豫C×××××神龙-富康牌车辆,豫C×××××东风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豫C×××××东风牌车辆共计三辆车辆,均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7月22日止,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7090.93元,已扣划到账。
4.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悦朔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共计执行到位27090.9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18)豫0327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悦朔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